县、区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运用价格政策帮助企业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持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20〕6号)和《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运用价格政策降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0〕63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电价优惠政策
1、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
2、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
3、全力保障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需求,采取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等措施,降低运行成本。
二、降低企业用水、用气价格
(一)降低中小微工业企业用水价格。自2月1日至4月30日,用水价格由3.34元/立方米下调为3.1元/立方米。枞阳县企业用水价格,根据皖政办明电〔2020〕6号文件执行。
(二)下调中小微工业企业用气价格
1.分别按冬季和淡季基准气价下调10%,2月1—3月31日,气价由3.57元/立方米下调为3.21元/立方米;4月1日—4月30日,气价由2.97元/立方米下调为2.67元/立方米,优惠期限为3个月(2020年2月、3月、4月)。优惠期间,对中小微工业企业不同时执行量价挂钩政策。枞阳县工业企业用气价格,根据皖政办明电〔2020〕6号文件规定执行。
2.鼓励供水、供气企业对中小微工业企业外的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参照上述政策执行。
三、本通知自2020年2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出台新的规定,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发改委。
2020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