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合率不低于95%,财政补助标准提高40元/人·年,住院费用实际补偿比不低于55%,住院补偿受益率控制在7%—11%之间;启动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医疗机构全部实行即时结报。
承办部门:市卫生局 咨询电话:282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