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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来源:
  • 民生工程
  • 时间:
  • 2015-04-03 00:00

向符合政策规定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发放扶助金,确保特别扶助资金及时、准确、足额发放。由本人申报,经村(居)民委员会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初审、县(区)人口计生委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对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进行回访。

承办部门:市卫计委             咨询电话:2827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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