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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来源:
  • 民生工程
  • 时间:
  • 2016-04-15 00:00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每年给予一定数额扶助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全部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每年给予一定数额扶助金。确保特别扶助资金及时、准确、足额发放。

承办部门:市卫计委         咨询电话:2867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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