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村低保对象基本生活,持有我市户籍地常住农业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差额补助。2017年,保障农村低保20586人,在此基础上,实行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实现农村低保标准和扶贫标准“两线合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