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村低保对象基本生活,给予差额补助;对农村五保对象发放生活补助,保障其基本生活,奖补五保机构运行维护经费。对孤儿、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采取政府补助方式增强儿童家庭养育能力。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生活救助、医疗救治、临时安置等救助服务;对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残疾人证》,一至四级的残疾人给予生活困难补贴。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基本护理补贴;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救助对象经医疗保险补偿后住院或门诊自付费用给予补助。2018年,保障农村低保不少于25734人;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少于6607人;保障553名孤儿基本生活权益,散居补助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900元,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300元;对约2000人次生活无着人员提供相应救助;对符合政策规定的19255名困难残疾人给予生活补贴,其中,一、二级15232名残疾人,三、四级4023名残疾人,补助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800元、400元,对23277名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给予护理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实施城乡医疗救助,资助困难群众参合参保人数97000人、直接救助不少于56000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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