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覆盖范围:职工、居民及救助对象等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二)参保缴费:
职工(单位65%,个人2%),
居民医保费按年缴纳,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
救助对象:特困人员全额,低保对象给予80%,过渡期内对返贫致贫人口给予70%,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给予50%定额资助。
(三)保障待遇
1.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作用: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稳定在80%、70%左右,达到认定标准的慢性病、特殊病门诊费用按相应政策支付,普通门诊费用支付比例不低于50%
2、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参保人员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大病保险分费用段按比例支付,支付比例不低于60%。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行倾斜支付政策,较普通参保人员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
3.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
承办部门:市医保局 咨询电话:2618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