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农村低保23157人,城市低保24290人。
低保标准按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5-35%。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A类、B类人员,分别按不低于其本人低保补助水平的30%、20%增发低保金。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对象按照就高原则核定低保金,不重复获得。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5413人)
1、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全市城乡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
2、照料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确定。
(三)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
按照“自愿求助、无偿救助”原则,对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
(四)孤儿基本生活保障(399人)
我市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1100元,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不低于151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参照散居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五)临时救助(应救尽救)。
1、救助对象:急难型救助对象,因意外事件(事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支出型救助对象。家庭成员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2、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低保月保障标准10倍。
(六)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补贴范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残疾等级在四级及以上,纳入低保和脱贫人口中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2、补贴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一级、二级残疾人为每人每月72.5元,三级、四级6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65元。